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细则颁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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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4-12-16 |
上证所、深交所和结算公司颁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非流通
股股份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上证所、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统一办理。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
易活动。股份持有人或受让人申请出让或受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一个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持股数量不足1%的股份持有
人提出出让申请的,应当将其所持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单一受让人;股份过户完成后一个月内,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不受理
同一股份受让人就其所受让的相同股份再次进行转让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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