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颁布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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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08-21 |
沪深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施行《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细则从业务流程、标的证券、保证金和担保物、信息披露和报告以及风险控制等五个方面对融
资融券交易进行了规范。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试点券商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向客户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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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额:0 | 成交量:0 | 买入价:0.000 | 卖出价:0.000 | |
市盈率:0.000 | 收益率:0.000 | 52周最高:0.000 | 52周最低:0.000 |
《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颁布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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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08-21 |
沪深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施行《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细则从业务流程、标的证券、保证金和担保物、信息披露和报告以及风险控制等五个方面对融
资融券交易进行了规范。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试点券商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向客户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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