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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严令整肃券商自营业务
日期:2005-11-24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通知,转发了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以下称《指引》)。通知指出,证券公司"不得将自营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经纪业务混合操作;不得以他人名义开立自营账户;不得使用非自营席位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超比例持仓或操纵市场"。通知要求,在自查摸底基础上,券商应按要求将全部自营账户明细(含不规范账户)报备有关部门,明确不规范账户的清理时限和计划,清理期间,不规范账户只能卖出证券,不能买进,并要逐步注销。存在超比例持仓、持股集中或涉嫌操纵市场、将证券资产托管在其他证券公司等问题的证券公司,要在合规的前提下压缩自营规模,并及时通报整改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