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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林环保: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2

证券代码:300786 证券简称:国林环保 公告编号:2019-015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章程修改原因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10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13,350,000股已于2019年7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40,050,000股增加至53,400,000股,注册资本由40,050,000元增加至53,400,000元,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现拟将《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及其他内容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变更具体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二、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序号

序号修改前修改后
1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青岛国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青岛国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经净资产整体折股方式变更设立,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经净资产整体折股方式变更设立,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35.00万股,于2019年7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5,340.00万股。
2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5万元。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340万元。
3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4,005万股,均为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5,340万股,均为普通股。
4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5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6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于1年内转让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给职工。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7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票;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8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本章程中规定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或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拟与关联自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本章程中规定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然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9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修改公司章程事项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8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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