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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彩化学: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14

证券代码:300758 证券简称:七彩化学 公告编号:2019-005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基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2096号《关于核准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本公司由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680,00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2.09元。截至2019年2月19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680,000股,共计募集资金589,361,200.00元,扣除不含税承销费用29,468,060.00元(不包括本公司前期已支付的不含税保荐费用5,000,000.00元)的募集资金为559,893,140.00元,已由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与本次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的费用合计16,249,275.46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43,643,864.54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9年2月19日全部到账,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会验字[2019]0865号”验资报告。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千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放金额如下:

户名开户行 名称募集资 金用途账 号存放金额 (元)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高新区支行高超细旦聚酯纤维染色性、高光牢度溶剂染料及染料中间体清洁生产项目31167720965270,000,000.0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高新区支行自动化与信息化扩建项目29737720149525,000,000.0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高新区支行偿还银行贷款28307720639479,893,140.00 (注1)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支行营业部高耐晒牢度有机颜料及系列中间体清洁生产项目(第一期)9550880035950200336100,000,000.0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支行营业部高效清洁催化芳腈系列产品及高耐气候牢度有机颜料扩建项目(第一期)9550880035950200246230,000,000.00
中国农业银行鞍山千山支行高耐晒牢度高耐气候牢度有机颜料研发检测中心扩建项目062150010400151555,000,000.00

注1:该募集资金账户存放金额包含部分发行费用16,249,275.46元。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为公司/七彩化学,乙方为开户行,丙方为保荐机构。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海涛、张新杨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本协议第十二条,如适用)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2年12月31日)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1、《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2、公司分别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3、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的验字报告(会验字[2019]0865号)。

特此公告。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3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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