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我们在对于2019年7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仔细查阅,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郑柳丹女士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146条、第14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之现象,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或公开谴责惩戒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的财务总监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职业道德、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及决策、协调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持续进行。
本次董事会对公司财务总监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郑柳丹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柴广跃 伍涛 王利国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