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本次拟实行的股份回购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推动公司股票价格与内在价值相匹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提升投资者信心,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的自有资金,回购价格公允合理,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的条件。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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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跃平 韩新宽 石文伟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