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药石科技股票代码:30072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吴希罕住所:南京市鼓楼区**********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 2018年12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计划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1
第七节 有关声明 ...... 15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6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8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药石科技 | 指 |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吴希罕 |
本报告书 | 指 |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吴希罕性 别:男住 所:南京市鼓楼区**********身份证件号码:31010719681216****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公司职务:公司董事吴希罕简历:
吴希罕先生,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于2010年入选“江苏省双创计划”、南京市“紫金人才计划”。2001年9月至2002年2月任美国密歇根大学癌症中心高级研究员;2002年2月至2004年9月任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副研究员;2004年10月至2009年11月历任罗氏研发(中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研发主任、研发中心药物化学部部门主管/高级研发主任、研发中心药物化学部总监。2010年2月至2018年1月15日任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12月至2018年1月15日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10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任期至2021年11月30日;兼任法艾可斯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计划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吴希罕先生与周全女士婚姻关系解除,根据达成的关于离婚事宜的有关财产分割约定而进行财产分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尚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或减持药石科技股份的计划,并将继续履行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达到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一)信息义务披露人本次变动前持有股票数量:8,331,7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7%;
(二)其本次股份变动的数量:4,876,7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3%;
(三)其本次股份变动的原因:因婚姻关系解除而进行的财产分割;
(四)其本次股份变动的方式: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非交易过户办理;
(五)其本次股份变动后持有股票数量:3,45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4%。
本次权益变动后,吴希罕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为3,45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4%。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周全女士承诺就其本次取得的药石科技股份,将继续履行吴希罕先生作出的各项股份锁定承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准则15号》,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3,45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4%。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是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吴希罕 | 有限售 条件股份 | 2,850,000 | 2.59 | 2,850,000 | 2.59 |
无限售 条件股份 | 5,481,720 | 4.98 | 605,000 | 0.55 | |
合计 | 8,331,720 | 7.57 | 3,455,000 | 3.14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吴希罕先生所持股票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的情形。吴希罕先生所持公司股份中,已质押股份3,24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3.78%,占公司总股本的2.95%,吴希罕先生将继续履行所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五、其他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为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未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一、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周全女士承诺其通过离婚财产分割取得的公司股份,将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人吴希罕先生原先所做出的锁定承诺,锁定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发行人股东吴希罕的承诺1、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遵守前述股份锁定要求外,本人通过发行人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取得股份,自 2016 年 9 月 8 日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
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
2、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转让条件本人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
(2)、转让方式本人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
的方式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
(3)、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本人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进行减持,则每 12 个月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 20%。
(4)、未来股份转让价格本人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将不得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且不低于每股净资产价格。上述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作相应调整。
(5)、公告承诺未来本人减持股份时,将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本人的转股意向予以公告,并明确预计减持的股份数量。
(6)、未来股份转让的期限自本人做出转让股份决定并公告之日起至完成股份转让的期限将不超过 6 个月。
(7)、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责任如本人未按照本持股意向的承诺转让股份,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
二、吴希罕先生现任公司董事,为公司特定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后,吴希罕先生所持有的药石科技股份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5月26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5月2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特定股东的相关减持规定。
三、周全女士通过离婚财产分割取得的药石科技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周全女士所持有药石科技股份为特定股份,应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5月26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5月2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关于特定股份的相关减持规定。
四、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5月26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5月2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及相关承诺对周全女士通过离婚财产分割取得的药石科技股份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督促周全女士严格遵守自己作出的相关承诺及特定股份的减持新规。
第七节 有关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吴希罕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公证书及相关承诺文件;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上市公司办公地址: 南京市江北新区新锦湖路3-1号B座15楼2、联系电话:025-869182303、传真:025-869182624、联系人:秦天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吴希罕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南京市 |
股票简称 | 药石科技 | 股票代码 | 300725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吴希罕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地 | 南京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非交易过户办理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 8,331,720股 持股比例: 7.57%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 4,876,720股 变动比例: 4.43%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