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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红: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25
一品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法律文件以及《一品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一品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公
告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一品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调整了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相关事
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
整内容在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
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
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
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中有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
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
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
    三、《关于向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
展的实际需要。
    3、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18 年 5 月
24 日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权益的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18 年 5 月 24 日为首次权益的授予日,向
符合条件的 8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7.1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一品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白 华
          蒋 晟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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