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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可瑞: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2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可瑞”)收到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6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受理地点:福建省漳州市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英可瑞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伟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1001号国际E城E1栋11层

被告一:漳州市安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安顺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江进还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深桥镇高沐电商园3楼

被告二:陈建顺,男,汉族,1963年9月16日出生,雪莱特(股票代码002076)董事、第二大股东,身份证号码:3506001963******33

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延安北路29号银都大厦C幢***室

被告三:漳州市华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华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楠波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华安经济开发区移民创业园

被告四:漳州市铭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铭恒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钟鸣地址: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北路西侧钱隆首府6幢204号(四)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深圳英可瑞公司与被告漳州安顺公司、陈建顺、漳州华达公司、漳州铭恒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英可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被告漳州安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江、黄玉良,被告陈建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集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漳州华达公司、被告漳州铭恒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具体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应收票据存在无法承兑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18-084)、《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

(五)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2,548.5432万元及逾期货款利息622,056.919元(逾期货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6月29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以上金额合计26,107,489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货款中的2,450万元承担票据责任,支付票面金额2,450万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贷利率计算,从2019年1月11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

4、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二、判决情况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漳州安顺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深圳英可瑞公司货款25,485,432元及利息损失(从2018年6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被告陈建顺对漳州安顺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深圳英可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83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漳州安顺公司、陈建顺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闽06民初49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6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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