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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福股份:董事会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18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03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四条 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成员需超过半数。第五条 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及提出薪酬方案。工作组成员由董事长和公司各主要部门负责人组成,董事长任组长。

工作组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专业意见。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九条 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限于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下同)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拟订董事基本薪酬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批准后实施;拟订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依据董事会制定的年度指标,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下达年度总经理绩效考核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考核内容及指标等);

(四)审查公司董事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批准后实施;审查公司总经理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五)审核总经理提交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及年终奖励方案,报董事会决定实施;

(六)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第十一条 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计划和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公司经批准的薪酬政策、计划和方案,经董事会审批的董事年度绩效奖励金额等事项需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则公开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二条 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负责安排做好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第十三条 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总经理向董事会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二)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总经理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的薪酬数额,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总经理的薪酬数额,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进行考评,将考评结果报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审核。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四条 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10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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