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
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研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精研科技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将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发表本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之后的股本变化情况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研科技”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686号文核准,公开发行新股2,200万股,发行价格为38.70元/股。公司股票于2017年10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6,600万股,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8,800万股。
2018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公司股本总数8,8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十股派发现金红利5.11元(含税),共计派发4,496.8万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以上方案于2018年6月15日实施完成,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8,800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6,6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10月19日(星期五)。(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4,878,36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39.6345%,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0,885,36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23.7334%。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16名,其中自然人股东11名,法
人股东5名。
(四)本次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股东全称 | 所持限售 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 限售数量 (股) | 本次实际可 上市流通数量(股) | 备注 |
1 | 施俊 | 396,000 | 396,000 | 99,000 | 注1 |
2 | 史娟华 | 7,326,000 | 7,326,000 | 4,000,000 | 注2 |
3 | 赵梦亚 | 3,711,840 | 3,711,840 | 3,711,840 | |
4 | 杨永坚 | 4,371,840 | 4,371,840 | 1,321,840 | 注3 |
5 | 钱叶军 | 5,464,800 | 5,464,800 | 1,644,800 | 注4 |
6 | 巢冬梅 | 165,000 | 165,000 | 165,000 | |
7 | 左建新 | 165,000 | 165,000 | 165,000 | |
8 | 冯涧雷 | 165,000 | 165,000 | 165,000 | |
9 | 陈文华 | 264,000 | 264,000 | 264,000 | |
10 | 刘玉凤 | 825,000 | 825,000 | 825,000 | |
11 | 刘文萍 | 825,000 | 825,000 | 825,000 | |
12 | 南京常隆兴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3,300,000 | 3,300,000 | 3,300,000 | |
13 | 南京点量名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607,100 | 1,607,100 | 1,607,100 | |
14 | 常州龙城英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627,000 | 627,000 | 627,000 | |
15 | 常州信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1,044,780 | 1,044,780 | 1,044,780 | |
16 | 上海亚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620,000 | 4,620,000 | 1,120,000 | 注5 |
合 计 | 34,878,360 | 34,878,360 | 20,885,360 |
注1: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施俊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精研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注2:股东史娟华持有公司股份数量7,326,000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7,326,000股。史娟华持有的公司3,326,000股股份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后即可上市流通,故其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4,000,000股。
注3:股东杨永坚持有公司股份数量4,371,840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371,840股。杨永坚持有的公司3,050,000股股份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后即可上市流通,故其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321,840股。
注4:股东钱叶军持有公司股份数量5,464,800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5,464,800
股。钱叶军持有的公司3,820,000股股份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后即可上市流通,故其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644,800股。
注5:股东上海亚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数量4,620,000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620,000股。上海亚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3,500,000股股份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后即可上市流通,故其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120,000股。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的时间均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及执行情况(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1、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施俊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自本人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史娟华、赵梦亚、杨永坚、钱叶军、巢冬梅、左建新、冯涧雷、陈文华、刘玉凤、刘文萍及其他法人股东南京常隆兴业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南京点量名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常州龙城英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常州信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亚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本人/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自然人股东史娟华、钱叶军、赵梦亚、杨永坚及持股5%以上法人股东上海亚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常隆兴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关联方南京点量名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公司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如本人/本公司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本公司减持股份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并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本人/本公司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南京点量名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南京常隆兴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均低于5%以下时除外),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
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后续追加的承诺。(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五)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述股东承诺得到严格履行,且上述股东均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结论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精研科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史玉文 石丽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