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 8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天宇股份 |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菁菁 | 联系电话:13818659617 |
保荐代表人姓名:蒋潇 | 联系电话:13761021931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1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2次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1次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5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18年12月13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份管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的行为规范、内幕交易等相关的规定 进行培训。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洁、屠勇军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 | 是 | 不适用 |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 |
2.公司股东屠善增、王菊清、王耀杰、圣庭投资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 是 | 不适用 |
3.公司股东马成、方红军、程荣德、李美君、张毅、张家骝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在承诺的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 是 | 不适用 |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 |
4. 公司股东景林创投、杨学献、王耀杰、周云富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 是 | 不适用 |
5. 公司股东林洁、屠勇军、屠善增、王菊清、圣庭投资承诺:“在承诺的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本人/本公司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天宇药业上市时所持股票总数的30%,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和减持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本人/本公司拟减持所持天宇药业股票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天宇药业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对天宇药业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天宇药业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 是 | 不适用 |
6. 公司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应在发生上述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 是 | 不适用 |
7.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本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 | 是 | 不适用 |
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并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 | |
8.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上述承诺对公司未来新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 是 | 不适用 |
9.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 是 | 不适用 |
10. 发行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 是 | 不适用 |
3、公司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4、自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 | | |
1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洁、屠勇军及股东圣庭投资、屠善增、王菊清承诺:本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人/本公司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2、如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天宇药业;3、本人/本公司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天宇药业所有;4、本人/本公司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天宇药业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本公司依法赔偿天宇药业或投资者的损失。 | 是 | 不适用 |
12.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人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天宇药业; 3、如违反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或领取薪酬,由公司暂扣并代管,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不得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 4、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天宇药业所有; 5、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 | 是 | 不适用 |
天宇药业或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天宇药业或投资者的损失。 | | |
13. 监事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人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2、如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天宇药业;3、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天宇药业所有;4、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天宇药业或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天宇药业或投资者的损失。 | 是 | 不适用 |
1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屠勇军、林洁承诺:若根据有权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需要为其员工补缴应缴纳而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或因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而需缴纳罚款、滞纳金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其本人将无条件地予以足额补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放弃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追偿。 | 是 | 不适用 |
15.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屠勇军、林洁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现在或将来均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单独或与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天宇药业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天宇药业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其他形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天宇药业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天宇药业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因本人未履行承诺给天宇药业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天宇药业的实际损失。” | 是 | 不适用 |
16. 股东屠善增、王菊清承诺:“本人及本 | 是 | 不适用 |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现在或将来均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单独或与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天宇药业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天宇药业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其他形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天宇药业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不会利用股东地位损害天宇药业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因本人未履行承诺给天宇药业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天宇药业的实际损失。” | | |
17. 股东圣庭投资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现在或将来均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单独或与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天宇药业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天宇药业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其他形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天宇药业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公司不会利用股东地位损害天宇药业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因本公司未履行承诺给天宇药业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天宇药业的实际损失。” | 是 | 不适用 |
18.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屠勇军、林洁就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天宇药业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在作为天宇药业关联方 | 是 | 不适用 |
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天宇药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人将严格遵守天宇药业《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合法、合规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天宇药业的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天宇药业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 |
19.董事承诺: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天宇药业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 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提出利润分 配预案;( 2 ) 在审议天宇药业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3) 督促天宇药业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 是 | 不适用 |
20.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天宇药业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 )督促天宇药业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 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陈菁菁 蒋 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