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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丰股份: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15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股票(证
券简称:兆丰股份;证券代码:300695)交易价格连续 2 个交易日(2017 年 9
月 14 日、2017 年 9 月 15 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
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未发现前期披露的信息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目前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
司股票的情形;
    6、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关于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
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本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风险因素,注意风险、审
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再次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
    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公司向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比重分别为 76.93%、78.42%和 84.27%。虽然公司与主要客户形成了较为稳固的
合作关系,但客户相对集中仍可能给公司的经营带来一定风险。如果公司主要客
户的生产经营发生重大问题或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将会对公司的产品销售和应收
账款的及时回收等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汇率变动的风险
    国家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
制度。公司出口业务主要以美元结算,存在汇率波动的风险。虽然公司开展出口
业务时,将预期的汇率变动作为产品报价的重要考虑因素计入成本,但随着人民
币对美元的汇率波动幅度在加大,仍有可能无法避免汇率波动所带来的财务风险。
此外,若未来人民币汇率波动,将直接影响到公司出口产品的销售价格,从而对
公司产品在海外市场的竞争力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2011 年 10 月 14 日,公司获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
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编号为 GF201133000627 的《高新技术企
业证书》,按税法规定 2011-2013 年度减按 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014 年 9 月 29 日,公司获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
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编号为 GR201433000537 的《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按税法规定 2014-2016 年度减按 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公司于 2017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
满,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暂按 15%的税率预缴。公司出于谨慎性考虑,
2017 年 1-3 月期间按照 25%计提企业所得税。
    (四)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公司凭借核心竞争能力,在报告期内保持了较高的毛利率水平,2014 年、
2015 年和 2016 年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43.40%、49.50%、54.20%,公司综合毛利
率水平不断上升。未来主要存在下列因素可能导致毛利率下滑,一是公司开发国
内外配套市场客户的进度,配套市场产品相比售后市场产品销售价格低;二是随
着汽车轮毂轴承单元售后市场的竞争加剧,销售价格可能会出现下滑;三是 2016
年以来钢材价格呈现上升趋势,如果继续保持该趋势,公司原材料成本将上升;
四是人民币汇率的波动。
    (五)主要销售国贸易政策变化风险
    1、主要销售国贸易政策变化风险背景
    主要销售国贸易政策主要指各国反倾销政策。
    2016 年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第 15 年。在世贸组织所有成员中,只有中国签
订的入世议定书包含 “15 年市场经济地位过渡期”的第 15 条款,该条款规定:
“如接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
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世贸组织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
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此项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 15 年内终止”。
这意味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至 2016 年 12 月 11 日期间凡是未承认中国完全市场
经济地位的世贸成员国,一旦要对中国企业发起反倾销调查,可以依据其他替代
国的成本和价格标准,来裁定中国企业是否存在倾销行为,并以此来对中国采取
加征关税等反倾销手段,即“替代国定价法”。
    市场经济地位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使用的一个概念。反倾销案发起
国如果认定被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市场经济”国家,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就
必须根据该产品在生产国的实际成本和价格来计算其正常价格;如果认定被调查
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
市场经济国家(即替代国)的成本数据来计算所谓的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
幅度,而不使用出口国的原始数据。
    按照入世协议,在入世 15 年之后,即 2016 年 12 月 11 日之后,中国将自动
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美国、欧盟及日本等主要成员方以“难以判断中国企业
出口是否得到政府补贴”和“中国富裕产能驱动的对外贸易干扰对方市场为由”,
拒绝履行世贸组织国际义务,刻意延缓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不承认中国为
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严重背离了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是不公平的。
    2、反倾销行政复审
    2016 年 8 月 11 日,美国商务部发起了一项关于中国出口的圆锥滚子轴承及
其零件产品反倾销税命令的行政复审。该反倾销案件最早由原告美国 Timken 公
司于 1986 年提起,美国商务部于 1987 年 6 月 15 日正式公布了对来自于中国的
圆锥滚子轴承及其零件产品的反倾销税令。
    反倾销行政复审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不同案件强制应诉公司的数量是不同的,
具体选择几个公司是由美国商务部根据当年案件情况、本身预算情况等因素综合
考虑后决定的。强制应诉公司需要提交美国商务部的完整问卷答卷、补充问卷答
卷并可能进行现场核查。其他没有被选为强制应诉公司的公司提交单独税率申请
并经美国商务部核实有单独税率资格后成为非强制应诉公司,将获得强制应诉公
司的加权平均税率。
    公司于 2012 年第一次主动提交了单独税率申请参与 2011-2012 年度反倾销
复审案件调查,作为非强制应诉公司,本公司在该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中获得
了 0.74%的反倾销税率。2013 年公司再次提交了单独税率申请参加 2012-2013 年
度行政复审,作为非强制应诉公司,本公司在该反倾销行政复审中获得了 0.65%
的反倾销税率。该税率目前作为本公司向美国出口圆锥轴承单元产品的反倾销税
率沿用至今。由于原告提出复审要求,2016 年 10 月 13 日公司作为追加强制应
诉人参与 2015-2016 年度反倾销复审调查。本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的强制应诉人为
浙江正大轴承有限公司和本公司。
     3、反倾销行政复审的应对措施
     (1)本次反倾销行政复审采用第三国替代价格违背入世议定书的规定,拒
绝履行世贸组织国际义务,对中国产品反倾销“替代国”做法本应终止。自 2004
年 4 月新西兰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以来,已有包括英国、荷兰、瑞士、俄
罗斯、澳大利亚以及巴西在内的 80 多个经济体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并
放弃在对中国贸易相关问题上采取“替代国”做法。2016 年 12 月 12 日,中国已
就美国、欧盟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先后提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的
磋商请求,正式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以维护中国企业合法权益。
     (2)积极参与反倾销行政复审
     公司作为非强制应诉人分别参与 2011-2012 年和 2012-2013 年反倾销行政复
审,并取得强制应诉公司的加权平均税率 0.74%和 0.65%,为本次作为强制应诉
公司参加反倾销行政复审工作提供了经验。
     公司获得应诉通知后,已设立工作小组,聘请具有专业经验并熟悉中国国情
的律师来帮助企业应对反倾销事项。
     2011 年以来,历次圆锥滚子轴承产品及其零件反倾销行政诉讼复审结果如
下:
                                                                   初裁结   终裁结
    序号         复审期间         应诉企业名称          性质
                                                                     果       果
                               常山皮尔轴承有限公司    强制应诉    0.63%    0.74%
                               Dana Heavy Axle S.A.   申请获得单   0.63%    0.74%
                                     de C.V.            独税率
第 25 次反倾销   2011.06.01-
                                                      申请获得单
   行政复审      2012.05.31    浙江四和机械有限公司                0.63%    0.74%
                                                        独税率
                                                      申请获得单
                                     本公司                        0.63%    0.74%
                                                        独税率
                               常山皮尔轴承有限公司    强制应诉    0.60%    0.65%
第 26 次反倾销   2012.06.01-
                                                      申请获得单
   行政复审      2013.05.31          本公司                        0.60%    0.65%
                                                        独税率
                               常山皮尔轴承有限公司    强制应诉    0.65%    0.91%
                               宁波兴轮轴承进出口有   申请获得单
第 27 次反倾销   2013.06.01-                                       0.65%    0.91%
                                     限公司             独税率
   行政复审      2014.05.31
                               新昌市开源汽车轴承有   申请获得单
                                                                   0.65%    0.91%
                                     限公司             独税率
第 28 次反倾销   2014.06.01-   常山皮尔轴承有限公司    强制应诉    0.00%     未决
                                                                 初裁结    终裁结
    序号        复审期间       应诉企业名称           性质
                                                                   果        果
  行政复审     2015.05.31   海宁佳盛汽车零部件有   申请获得单
                                                                  0.00%     未决
                                  限公司             独税率
                            达驰国际(香港)有限   申请获得单
                                                                  0.00%     未决
                                    公司             独税率
    注:初裁在立案后的 245 天内完成,如果延期在立案后的 365 天内完成。终裁在初裁后
120 天内完成,如果延期在初裁后的 180 天内完成。终裁结果确定后美国商务部 1 周时间通
知美国海关,对调查产品按出口商的裁定的税率对进口商执行反倾销税率。
    根据以上情况统计,2011 年以来的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结果和终裁结果税
率在 0-0.91%之间,对参与诉讼的企业影响较小。根据美国的反倾销条例,本次
行政复审期间的反倾销税率由本次行政复审终裁确定并在终裁之后执行。在本次
行政复审终裁作出前,公司仍可适用 0.65%的加权平均税率。
    (3)积极开拓国内市场
    公司在保持出口市场稳定增长的同时,正在积极布局国内市场。作为公司积
极开拓国内市场,在国内首家成功开发的商用车驱动中桥主动齿轮轴承单元的企
业,在商用车用轴承领域取得较大的进展,开拓性地将乘用车的单元设计理念引
入重型商用车领域,使车桥装配大为简化,并显著提高了轴系刚性、承载能力和
运行可靠性,实现了重型卡车主动齿轮轴承结构的革命,经专家鉴定达到国际先
进水平。
    目前公司已与陕西汉德车桥展开业务合作并批量供货;也正在与其他卡车类
主机生产厂开展接洽,未来预计公司在国内重型卡车领域产品销售会有较大的突
破。同时公司也在积极准备扩大国内汽车零部件售后市场业务,组建营销网络,
以扩大国内市场的占用率。
    美国本次反倾销行政复审裁定结果目前尚不能预测;即使裁定结果对公司不
利,报告期内由于涉及美国圆锥轴承单元反倾销产品占公司收入平均比重为
15.18%,占比不高,不会对公司未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时,公司能够通
过国内市场的拓展,减少反倾销行政复审的影响。
    上述风险为公司主要风险因素,将直接或间接影响本公司的经营业绩,有关
公司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详见公司 2017 年 8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
    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
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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