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能够有效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本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6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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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永平 | 沈同仙 | 姚春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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