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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创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06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确定2019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9年6月6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2019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及反担保。

(5)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暂缓授予徐锋先生的15.10万股限制性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19年6月6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84.90万股,授予价格13.41元/股。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苏金其:_______

王鑫:______

余华兵: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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