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3 号
何蕾:
你作为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创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在2018年8月7日至2019年1月4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共计减持必创科技股份5,243,048股,占必创科技总股本的5.14%。你在减持股份达到必创科技总股本的5%时,没有及时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向本所报告并予公告的义务,在报告期限内也没有停止减持必创科技股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11.8.1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