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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鹞环保: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26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景德镇大鹏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鹏水务”)于近日收到景德镇市昌江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昌江区环保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昌环罚〔2018〕G-25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景德镇市昌江区环保局于2018年8月9日对大鹏水务进行了调查,发现大鹏水务存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昌江区环保局于2018年9月14日决定对大鹏水务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大写)捌拾万元。

二、本次处罚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整改措施事件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经核查,根据江西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与大鹏水务之间《景德镇市第二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权协议》及其附件1《景德镇市第二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排水服务协议》,大鹏水务所处理的原污(废)水由甲方单位景德镇市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收集和提供,且非经前者书面批准,大鹏水务不得为第三方处理污水。因存在进水水量少、进水浓度低的情况,景德镇市第二城市污水处理厂达不到环保验收所必要的运行负荷标准,导致相关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迟延。大鹏水务已就相关情况向昌江区环保局进行了陈述和申辩。

后续,大鹏水务将积极主动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按照昌江区环保局的要求加快推进相关设施验收工作,并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依法主张公司权益。

大鹏水务运营至今,出水严格按照一级B标准达标排放,不存在违规排放情况。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2018年度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进一步强化环保意识,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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