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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蓝软件: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14

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1、会议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9月14日(星期五)14:00(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3日15:00时至2018年9月14日15:00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4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8号丰联广场A1601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安京先生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数为84,917,1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500%。其中,中小

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3人,代表股份数为4,9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数为84,912,1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475%。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数为4,9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作出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84,916,9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

反对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994%;反对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4,916,9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998%;

反对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994%;反对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王月鹏律师、许桓铭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科蓝软件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科蓝软件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9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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