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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雷利: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03
证券代码:300660证券简称:江苏雷利公告编号:2019-062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24日、2019年5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4月25日、2019年5月15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就变更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等事宜于2019年5月31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新版《营业执照》,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876980429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住所: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钱家塘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苏建国

注册资本:人民币18,516.2万元

成立日期:2006年4月29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伺服电机的研发、制造,销售自产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详见附件。

备查文件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特此公告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 年 6 月 3 日

附件: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345.672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516.2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8,345.672万股,均为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8,516.2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及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事项;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及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借款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借款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的定义见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事项,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尽管有上述标准的规定,但涉及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不论投资金额大小,均需董事会审议通过,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本章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的定义见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事项,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本章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与关联
者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具体授权给总经理执行。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具体授权给总经理执行。

其它条款不变。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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