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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孚信息: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16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信息或上市公司)委托,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中孚信息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武汉剑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剑通信息或标的公司)99%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所涉有关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为本次交易,本所已于2018年3月28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于2018年4月23日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第8号《关于对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8年5月9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18年10月26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并分别于2018年11月30日和2018年12月6日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第181706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出具《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于2018年12月19日召开的2018年第69次工作会议审核,本次交易未获通过,中孚信息于2019年1月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不予核准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黄建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决定》(证监许可[2018]2215号)。2019年1月8日,中孚信息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继续推进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决定继续推进本次交易的相关工作,落实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的审核意见,对本次交易的申请材料进行修订。

基于上述情况,本所于2019年1月8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于2019年4月15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2019年4月28日,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召开2019年第18次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对本次交易进行了审核,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事项获得有条件通过。本所分别于2019年5月7日和2019年5月20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现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中孚信息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关于标的公司终端用户直接销售情况及相关业务的后续安排。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和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访谈,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移动网数据采集分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产品相关的安装、调试和培训等服务,主要产品为移动网数据采集分析产品;标的公司产品的终端用户主要为公安、海关、检察院等有相关技术手段需求的政府机关。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合同清单、相关销售合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通知书、询价单等资料和出具的说明,自2017年以来,标的公司通过参与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及询价等方式与部分公安、海关客户建立了合作关系,直接向其销售移动网数据采集分析设备;2016年至2018年,剑通信息终端用户直接销售收入分别为0万元、110.26万元和962.35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1.23%和9.33%。

一、标的公司终端用户直接销售的具体情况

根据剑通信息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于2018年初在现场查阅,剑通信息与XXX于2017年6月16日签署合作协议,根据该合作协议,剑通信息应定期书面报告销售情况,同时,XXX有权对剑通信息在合作期间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管,有权对剑通信息的产品培训及售后服务情况进行监督;该合作协议于2019年4月29日解除。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合同清单、相关销售合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通知书、询价单等资料和出具的说明,自2017年以来,标的公司终端用户直接销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客户名称所属地区合作达成方式销售合同签署日期合同金额 (不含税)2016-2018年确认收入金额目前进度
2016年2017年2018年
1客户A公安局华中询价2017年7月27日110.26-110.26-报告期确认收入
2昆明铁路公安局西南公开招标2017年11月28日115.38--115.38报告期确认收入
3客户B公安局华中竞争性谈判2017年12月29日110.07--110.07报告期确认收入
4荆州市公安局华中公开招标2018年11月13日152.59--152.59报告期确认收入
5十堰市公安局华中竞争性谈判2018年12月5日242.07--242.07报告期确认收入
6客户C公安局华中邀请招标2018年12月7日342.24--342.24报告期确认收入
7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华北公开招标2018年12月20日659.48---2019年已验收
8客户D公安局西南单一来源采购2018年11月30日104.38---2019年已验收
9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华东公开招标2019年1月5日146.55---2019年已验收
10客户E公安局华东竞争性磋商2019年1月23日100.86---2019年已验收
11沈丘县公安局华中邀请招标2019年2月26日248.60---已签订合同
12钦州市公安华南竞争2019年431.77---已签
序号客户名称所属地区合作达成方式销售合同签署日期合同金额 (不含税)2016-2018年确认收入金额目前进度
2016年2017年2018年
局钦北分局性谈判月17日订合同
13长春市公安局东北竞争性磋商2019年5月13日86.73---2019年已验收
合计2,450.98-110.26962.35

注: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出具的说明,上表中第1-6项终端客户为公安系统同一条线单位,相关销售合同均在与XXX签署的合作协议有效期内签署并履行完毕,相关销售符合该合作协议的约定,第2项采购单位并出具了证明相关采购合规的验收证明文件;第7-13项终端客户为公安系统其他条线单位及海关部门,相关采购单位均已出具采购或验收证明文件,证明其向剑通信息的采购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所律师的相关核查情况

本所律师于2018年初在项目现场查阅了剑通信息与XXX签署的合作协议;本所律师取得并核查了标的公司2016年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的合同清单、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通知书、询价单等资料,并对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单中关于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与剑通信息的情况进行核对;本所律师取得并核查了标的公司与终端用户签订的全部销售合同、发货记录及终端用户验收凭证,以及公安系统相关单位及海关部门出具的采购或验收证明文件等资料;本所律师查询了中国政府采购网、湖北省政府采购网等信息平台以及千里马招标网(http://www.qianlima.com)的相关公开信息。

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公安部门的访谈,标的公司将移动网数据采集分析产品直接销售给公安部门,非必须取得公安相关部门批准的资质(或在公安部组织评选和确定的产品目录上)。

根据上述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剑通信息符合相关文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承接业务的情况。

三、本次交易完成前后对终端用户直接销售业务的相关治理情况

1、本次交易完成前,标的公司已建立销售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销售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和出具的说明,标的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涉及市场部、财务部、总经办等多个部门,具体包括销售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的登记和管理规定,在销售业务开展过程中按照内部相关程序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出具的说明,终端客户由市场部人员进行直接维护管理与销售,确保标的公司满足终端客户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2、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相关业务的整合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剑通信息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将结合剑通信息既有经营特点、业务模式、组织机构等,对其原有管理制度、管控模式进行补充、调整和完善,建立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要求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上市公司规范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标准。此外,上市公司将通过加强与标的公司业务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协同效应,促进公司整体业务发展;上市公司将对标的公司通过提名、选举董事会主要席位的方式对标的公司日常经营决策进行把控,通过派驻财务总监或财务人员在财务方面对标的公司进行管控;标的公司日常经营由其原管理层负责;针对移动网数据采集分析设备的终端用户直接销售业务,上市公司将充分发挥规范化管理经验,及时补充、调整和完善标的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并派驻专人对标的公司业务承接及合同的审批、签订情况进行复核,防止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违反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就本次交易所出具的相关承诺的情形。

四、终端用户直接销售业务的后续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出具的说明,鉴于标的公司与XXX签署的合作协议已于2019年4月29日解除,同时,标的公司终端用户直接销售的金额及占比均较小,为严格规范标的公司的业务开展,避免业务承接违规的可能性,标的公司及上市公司已就终端用户直接销售业务的后续安排作出如下承诺:

1、 标的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出具《武汉剑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于业

务开展的承诺函》,承诺,“1、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对于公安系统内对供应商或产品存在资质或条件要求的单位,本公司保证在未取得相应资质或满足相应条件前,不会将产品直接销售给相关单位;对于海关、检察院等非公安系统的政府机关终端用户,本公司保证在未取得或满足相关单位对供应商所要求的资质或条件前(如有),不向相关单位直接销售相关产品。2、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产生的相关利润不计入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并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2、 上市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出具《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务开

展的承诺函》,承诺,“1、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对于公安系统内对供应商或产品存在资质或条件要求的单位,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在未取得相应资质或满足相应条件前,不会将产品直接销售给相关单位;对于海关、检察院等非公安系统的政府机关终端用户,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在未取得或满足相关单位对供应商所要求的资质或条件前(如有),不向相关单位直接销售相关产品。2、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对于公安系统内对供应商或产品存在资质或条件要求的单位,本公司保证剑通信息在未取得相应资质或满足相应条件前,不会将产品直接销售给相关单位;对于海关、检察院等非公安系统的政府机关终端用户,本公司保证剑通信息在未取得或满足相关单位对供应商所要求的资质或条件前(如有),不向相关单位直接销售相关产品。3、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交易对方于2019年7月15日出具《关于武汉剑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业务开展的承诺函》,承诺,“1、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对于公安系统内对供应商或产品存在资质或条件要求的单位,本人保证剑通信息在未取得相应资质或满足相应条件前,不会将产品直接销售给相关单位;对于海关、检察院等非公安系统的政府机关终端用户,本人保证剑通信息在未取得或满足相关单位对供应商所要求的资质或条件前(如有),不向相关单位直接销售相关产品。如果剑通信息违反前述约定将产品直接销售给相关终端用户并导致剑通信息或上市公司产生纠纷或被处罚,本人及其他交易对方将按照持股比例承担剑通信息及/或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各项损失。2、本人同意,如剑通信息违反上述承诺,产生的相关利润不计入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3、如果剑通信息或上市公司由于剑通信息历史上曾将产品直接销售给相关终端用户的情况产生纠纷或被处罚,本

人及其他交易对方将按照持股比例承担剑通信息及/或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各项损失。4、本人对其他交易对方在本承诺函下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5、本承诺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得撤销,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标的公司不存在违规承接业务的情况;标的公司及上市公司已就移动网数据采集分析设备终端用户直接销售业务的后续安排作出承诺,避免该等业务承接违规的可能性,并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保证相关承诺落实;交易对方已承诺将承担标的公司及/或上市公司因标的公司终端用户直接销售业务而可能遭受的各项损失,标的公司终端用户直接销售业务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王建平

宋彦妍

孙 及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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