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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孚信息:关于提请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延长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事宜期限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5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延长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事宜期限的公告

2018年5月9日,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份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的议案》在内的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根据前述股东大会决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资产重组事项的有效期为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即于2019年5月9日到期。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14日收到魏东晓先生书面提交的《关于提请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延长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事宜期限的议案》,提请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授权的期限延长为本议案经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除延长前述事项的期限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相关事项保持不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经董事会核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魏东晓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9,320,688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29.60%。该提案人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要求;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案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鉴于公司正在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为保证本次资产重组事宜的顺利进行,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4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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