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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龙照明: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29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庄占龙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本次选举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长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和能力,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本次公司董事长的选举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选举庄占龙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二、对《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庄占龙先生、黄国荣先生、程晓宇先生、苏芳先生、杜艳丽女士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聘任其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本次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庄占龙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黄国荣先生、程晓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苏芳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杜艳丽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陈 朝 林希胜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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