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
会计政策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要求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在所有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公司按照要求进行了会计政策变更。
2、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
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 号)
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3、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
助》。
4、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
会[2017]15 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规定的起始日
开始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财会〔2017〕15 号)的要求,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与日常活动相关且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
益”项目列报,该变更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1、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
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要求进行的合
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准则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3、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
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要求进行的合
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准则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全体监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1、《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7 年半年度相关
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第二届第十三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