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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元智慧: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27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报告期内,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公司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运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由银行发行的保本型、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单、结构性存款、保本型理财产品等),是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正常资金周转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提高资产回报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会对日常经营活动所需资金造成影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投资和融资决策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正常运营的情况下,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由银行发行的保本型、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单、结构性存款、保本型理财产品等),在以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决议有效期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并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上述额度内的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潘利华朱加宁童本立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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