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万通智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7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19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充分保护投资者公平
获取信息的权利,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
司的诚信度,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指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在规范、充分的信息披露的
基础上,合理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原理,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与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 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信
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不断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支持并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
地享有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不
得擅自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
非公开的重大信息。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
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和潜在的);
    (二)媒体及其从业人员;
    (三)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
    (四)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
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
大会进行直播。
   第十二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
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
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资
者查询。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
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
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
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五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
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对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
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
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
者提问,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
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
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
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
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
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
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公司应当提前发
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
活动主题等。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
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
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1) 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2) 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3)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4) 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
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5)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第十九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
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且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人员按指定路线陪
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
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
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
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
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为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机
构。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
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董事会
秘书不能参加相关活动时,可委托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
息,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介绍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1)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
经营管理层。
   (2)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
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3)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
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
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
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4)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中小投资者以及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
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董事会秘
书还可以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
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做好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
工作,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
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的重大信
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
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
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档案制度,投
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3)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4) 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
标、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
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
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1) 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2)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3) 其他情形。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
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该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
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的来访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内幕信息,公司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
“资料填报—>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填报”栏目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
(http://irm.cninfo.com.cn)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
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
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公司该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
提供的文档与公司此前已经刊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
复上传,但应当在该次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违规泄露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
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
不代替公司的法定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
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
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
文件,并向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