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万通智控: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17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19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
书职责和权限,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
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履
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
书应当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部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日常工作机构,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证券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长期专业工作经验;
    (四)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或者最近三
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
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 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二)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三章 聘任与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由董事长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八条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不
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
书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
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
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本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
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
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
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
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
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
的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
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给
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
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应尽快确
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
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
有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证券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
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
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
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
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支持、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
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
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
务代表或者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本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
理事务。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
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
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