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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和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12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
况的基础上,对 2018 年 7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
股票,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
确定以 2018 年 7 月 12 日为授予日,向 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3,500
股预留限制性股票。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
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3、本次拟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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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拟授予预留限制
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
件。
    4、公司不存在向拟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
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 9 名董事中 2 名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由非关联董事表决。
    6、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
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
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以 2018 年 7 月 12 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11.49 元/
股,向 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3,500 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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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俞初一                 彭丁带                 陈国锋
                                           2018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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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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