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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和药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17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0-27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二〇一七年十月
                    1 /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
         票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
         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
         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
                            2 / 12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
          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
               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
          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
               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
          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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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办法第七
          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
              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
                            4 / 12
                   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劵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劵交易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同意深圳证劵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
            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
            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
            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
            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提前向董事会秘书进行买卖意向报备及买卖计划的确认,
            具体要求如下: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委托董事会秘书对拟在
                 自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卖本公司股票
                               5 / 12
                 的意向进行报备,董事会秘书有责任提醒其买卖本公司股
                 票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个人做出的相关承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将《买
                 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一)报送董事会,其中买入
                 计划提前三个交易日报送董事会,卖出计划提前十六个交
                 易日报送董事会,具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认;
           (三)董事会秘书收到问询函后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附件二),并在其计划
                 的交易时间前交予问询人;
           (四)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
                 进行确认;
           (五)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和《有关买卖
                 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的股份数量、来源、
            原因、方式、减持的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
            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
            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
            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
            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
            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
            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
                              6 / 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
              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一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九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进行日常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在每个交易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平台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并保留相关核查记录。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7 / 12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
             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
             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
             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
             公司股份,按照 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七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
             劵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
             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
             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
             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
             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
                               8 / 12
              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
              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
              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
              锁定。
第三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
              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有本公司无限售
              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
              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
              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
              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
              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
                   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
                   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七条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9 / 12
                   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
                   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
                   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
                   责任;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
                   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
                   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
              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
              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
              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10 / 12
附件 1: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人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请注明)
    本人身份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证券类型
                    □买入□卖出
   拟交易方向
                    ___________股
   拟交易数量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拟交易日期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
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
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_________
                                                                   年月日
                                    11 / 12
附件 2: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编号:
________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年月日收悉。
    □同意您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发出后,上
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
为准。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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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壹份。
                                                   董事会秘书:_________
                                                          董事会(签章)
                                                                年月日
                                     12 / 12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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