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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和药业: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5-02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5 月 2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5 月 1 日-2017 年 5 月 2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2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奉新县工业园区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庞正伟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
   7、本次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刊登在 2017 年 4 月 14 日的《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1/3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54,001,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5020%。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投票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54,000,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5001%。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001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54,00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99.9972%;反对: 0 股;弃权: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8%。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不含)的中小股东(不含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赞成:2,432,53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84%;反对:0 股;弃权15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616%。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54,00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
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不含)的中小股东(不含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赞成: 2,434,032股, 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100%; 反对: 0股;弃权: 0股。
    三、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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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由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3/3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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