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达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已取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3-30
 
广东达安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Daan Project Management Co., Ltd. 
(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 1421号圣地大厦六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二零一七年三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年 3月 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东达安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达安股份”、“本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
    承诺
    1、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吴君晔和李涛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达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达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达安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达安股份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年 9月 3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相应调整。
    2、公司股东陈志雄、刘明理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达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公司股东广州鑫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甘露、王胜、赵瑞军、黄
    曦仪、庄烈忠和黄亮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达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公司股东深圳平安天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尹文飞以及
    深圳市智汇天成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本人/本企业入股达安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6个月内,且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达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5、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君晔、李涛、陈志雄、
    甘露、王胜、邵尤河、赵瑞军、黄亮、黄曦仪、庄烈忠和罗元飞承诺:在本人所持有的达安股份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达安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其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其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人所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直接及间接所持有其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个月至第 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相应调整。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
    1、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吴君晔和李涛承诺: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
    持达安股份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其所持有的达安股份股份数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进行,在减持前提前 3个交易日通知达安股份并予以公告。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以及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规范诚信履行义务,如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达安股份。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相应调整。
    2、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陈志雄、甘露、王胜、广州鑫胜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本企业/本人在达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达安股份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进行。在减持前提前 3个交易日通知达安股份并予以公告。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以及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规范诚信履行义务,如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达安股份。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相应调整。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措施及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广东达安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则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目标是使股价与股票价值相匹配,尽量促使公司股票收盘价回升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在公司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 
    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
    (2)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3)其他董事(限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公司股份。
    2、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份,如公司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第二选择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
    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公司虽实施股份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
    价高于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董事会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实施股份回购议案,并在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后的 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后,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在公告期限内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可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总股本的 2%。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在公司符合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份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份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实际控制人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之日或在满足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启动条件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增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 1,000万元,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在公告期限内实施完毕,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之日或在满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启动条件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增持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上述人员上一年度取得年薪的 50%,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在公告期限内实施完毕,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将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应承诺作为未来聘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必要条件,并在将来新聘该等人员时,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
    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约束措施
    1、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如未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
    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公司将有权对实际控制人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
    2、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其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
    票义务,如未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公司将有权将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实施增持股份所对应的增持资金额(如未提出增持计划的则为最低增持金额,即上一年度取得年薪的 50%)相等金额的应付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相关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实际控制人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3、稳定股价预案中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由相关主体提出,并由公司依
    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即构成相关主体对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公开承诺,如达到实施条件而无合理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的,相关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稳定股价预案的法律程序 
    稳定股价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如因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变动等情形导致稳定股价预案与相关规定不符,公司董事会应对稳定股价预案进行调整,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六)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吴君晔和李涛、以及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承诺: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广东达安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本公司/本人承诺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本公司/本人已了解并知悉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本公司/本人承诺将遵守和执行《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股份回购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启动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并按照届时公布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
    发行人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发行人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回购方案前 3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股份回购义务需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 3个月内完成。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吴君晔和李涛承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已转让的发行人原限售股份(如有),并将督促发行人启动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并按照届时公布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
    达安股份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达安股份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回购方案前30 个交易日达安股份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间达安股份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股份回购义务需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 3个月内完成。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督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保荐机构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督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所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六)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发行人资产评估师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承诺: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周期和实现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在总股本和净资产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下降,投资者即期回报将被摊薄。
    (一)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基于上述情况,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公司拟采取措施并承诺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合理使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环节,保证募集资金规范合理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认真实施募投项目,努力实现项目效益 
    为提高主营业务的规模化、产业化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入到业务网络升级与扩建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通过积极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努力实现项目效益,增强公司股东回报。
    3、实施积极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分红回报 
    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公司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和合理性。
    4、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已经形成较为全面的项目管理服务能力,未来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大力培养和引进人才、适时进行产业链延伸拓展、扩大业务领域范围、提高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凭借已建立起的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工程业绩等核心竞争优势,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拓宽市场领域,努力提高公司收入水平与盈利能力,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5、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实现经营管理目标 
    公司汇集了一批高学历管理人员,核心经营管理人员管理与技术素质兼备,通过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提高经营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和业务领域的不断扩大。
    (二)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若未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
    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本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发行人制定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的保证。
    六、利润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 2015 年 7 月 27日召开的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15年第 2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票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1、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在编制年度报告时,根据公司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等因素,编制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未提出年度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利润分配预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和未分配的现金利润(如有)留存公司的用途,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披露。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应同时审议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就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监事会的意见,须经过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能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还应经外部监事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并经监事会发表同意意见,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发布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须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的意见和监事会的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提供便利,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公司董事会拟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应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2)利润分配原则:
    ①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②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③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④以现金分红为主;⑤根据公司经营业务需要留存必要的未分配利润。
    (3)利润的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4)公司现金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
    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并且公司年度盈利且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仍有剩余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公司章程》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比例在30%以上(含 30%)的事项。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
    收益、股票价格、每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6)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
    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7)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8)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且有必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但应遵守以下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按照前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程序,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预案时,应详细论证和分析调整的原因及必要性,且在股东大会的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及必要性。
    前述公司外部经营发生较大变化是指国内外的宏观经济环境、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环境或者政策环境发生对公司重大不利影响的变化。
    前述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1)公司营业
    收入或者营业利润连续两年下降且累计下降幅度达到 40%;(2)公司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
    (9)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规划
    (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
    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监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
    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4)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在此基础上,公司将结合发展阶段、资金支出安排,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可适当增加利润分配比例及次数,保证分红回报的持续、稳定。
    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内容,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四、股利分配”相关内容。
    七、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承诺的相关措施
    (一)发行人出具了《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如果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
    如果发行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发行人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
    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共同实际控制人吴君晔和李涛出具了《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
    施》,具体内容如下:
    如果吴君晔或李涛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吴君晔和李涛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
    如果吴君晔或李涛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吴君晔或李涛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的股东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吴君晔和李涛将依法向发行人或发行人的股东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同时,在吴君晔和李涛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其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实际控制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吴君晔或李涛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吴君晔和李涛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
    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
    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
    约束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如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
    如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的股东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向发行人或发行人的股东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同时,在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于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日内停止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自此期间,本人不得主动要求辞职。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以下措施:(1)
    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四)公司股东刘明理、广州鑫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平安天
    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尹文飞以及深圳市智汇天成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出具了《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如果本人/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
    如果本人/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如果本人/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的股东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企业将依法向发行人或发行人的股东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同时,在本人/企业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人/企业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果本人/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除本人/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责任。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企业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
    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
    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吴君晔和李涛,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专项承诺》,承诺:(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任何其他
    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或权益;除控制达安股份外,无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未在与达安股份存在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未以任何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达安股份相竞争的业务。(2)本人在作为达安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期间,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对达安股份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达安股份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3)本人在作为达安股
    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凡由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达安股份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按照达安股份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达安股份,由达安股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达安股份存在同业竞争。(4)本人如果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达安股份经济损失的,将由本人赔
    偿达安股份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九、保荐机构关于先行赔付的承诺函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310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2,12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
    让,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2,120万股,其中网上发行 1,908万股,网下发行 212万股,发行价格为
    12.39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达安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207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达安股份”,股票代码“300635”,本次公开发行的 2,120万股股票将于 2017年 3月 31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中证网( www.cs.com.cn )、中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www.stcn.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查询,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年 3月 31日
    (三)股票简称:达安股份
    (四)股票代码:300635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480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120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2,120万
    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万股) 
发行后持股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吴君晔 1,618.63 19.09% 2020年 3月 31日 
    李涛 1,459.50 17.21% 2020年 3月 31日 
    陈志雄 1,114.12 13.14% 2018年 3月 31日 
    甘露 481.30 5.68% 2020年 3月 31日 
    王胜 481.30 5.68% 2020年 3月 31日 
    广州鑫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44.40 4.06% 2020年 3月 31日 
    赵瑞军 240.65 2.84% 2020年 3月 31日 
    深圳平安天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0.00 2.83% 2018年 3月 31日 
    刘明理 111.41 1.31% 2018年 3月 31日 
    尹文飞 96.00 1.13% 2018年 3月 31日 
    黄曦仪 89.13 1.05% 2020年 3月 31日 
    庄烈忠 44.56 0.53% 2020年 3月 31日 
    深圳市智汇天成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00 0.28% 2018年 3月 31日 
    黄亮 15.00 0.18% 2020年 3月 31日 
    小计 6,360.00 75.00%-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1,908.00 22.50% 2017年 3月 31日 
    网下配售股份 212.00 2.50% 2017年 3月 31日 
    小计 2,120.00 25.00%- 
    合计 8,480.00 100.00%-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2,12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
    不进行老股转让。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广东达安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英文名称:Guangdong Daan Project Management Co., Ltd.
    (三)注册资本:6,360.00万元
    (四)法定代表人:吴君晔
    (五)成立日期:1998年 12月 11日
    (六)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2年 11月 16日
    (七)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 1421号圣地大厦六楼 601房
    (八)邮政编码:510510
    (九)电话:020-38858687转 8215或 8308
    (十)传真:020-38858516
    (十一)互联网网址:http://www.gddaan.com/
    (十二)电子邮箱:heiyiwong@163.com
    (十三)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证券部)
    (十四)董事会办(证券部)负责人:黄曦仪
    (十五)董事会办(证券部)负责人电话号码:020-38858687转 8308
    (十六)主营业务:以工程监理业务为主的项目管理服务,具体包括通信监
    理、土建监理、招标代理、项目代建、工程咨询等项目管理服务
    (十七)所属行业:专业技术服务业(M74)
    (十八)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机电
    安装工程监理甲级;工程招标代理甲级;通信建设监理甲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乙级;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甲级;通信工程监理乙级;工程咨询乙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通信工程设计及咨询;建筑智能工程检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时间 
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 
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 
合计持股数量 
(万股) 
1 吴君晔董事长 
2015年 11月至2018年 11月 
1,618.63 - 1,618.63 
    2 李涛董事、总经理 
2015年 11月至2018年 11月 
1,459.50 - 1,459.50 
    3 陈志雄董事 
2015年 11月至2018年 11月 
1,114.12 - 1,114.12 
    4 甘露董事、副总经理 
2015年 11月至2018年 11月
    481.30 - 481.30 
    5 王胜董事、副总经理 
2015年 11月至2018年 11月
    481.30 - 481.30 
    6 邵尤河董事 
2015年 11月至2018年 11月 
- 20.50 20.50 
    7 刘海山独立董事 
2015年 11月至2018年 11月 
--- 
8 赵俊峰独立董事 
2015年 11月至2018年 11月 
--- 
9 李敏杰独立董事 
2015年 11月至2018年 11月 
--- 
10 赵瑞军监事会主席 
2015年 11月至2018年 11月
    240.65 - 240.65 
    11 黄亮监事 
2015年 11月至2018年 11月
    15.00 - 15.00 
    12 罗芳 
监事(职工代表监事) 
2015年 11月至2018年 11月 
--- 
13 罗元飞副总经理 
2015年 11月至2018年 11月 
- 15.50 15.50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时间 
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 
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 
合计持股数量 
(万股) 
14 黄曦仪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2015年 11月至2018年 11月
    89.13 - 89.13 
    15 庄烈忠财务总监 
2015年 11月至2018年 11月
    44.56 - 44.56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吴君晔和李涛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更。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总股本 6,360.00万股,吴君晔和李涛合计持有发行人
    3,078.13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48.40%,其中吴君晔持有发行
    人 1,618.63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25.45%,为发行人第一大股
    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吴君晔和李涛除投资发行人外,无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吴君晔先生,男,1967 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9年至 1998年任职于广东省中山市邮电局,历任机务员、副班长、电信管理员、副股长、副科长及科长;1998年至 2000年任职于在广东省中山市电信局,任通信建设部主任;2000年起任职于达安有限,并担任董事长。
    吴君晔先生专注于工程项目管理领域近 20年,曾主持和参与多项大型项目管理工程。现任本公司董事长。
    李涛先生,男,1963 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5年至 1991年期间任职于西安煤矿设计院环境工程处,历任助理工程师、工程师;1991年至 1998年任职于陕西中安监理公司,历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1998 年起任职于达安有限,并担任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
    四、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总人数为 39,795 人,其中,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 吴君晔 16,186,300 19.09% 
    2 李涛 14,595,000 17.21% 
    3 陈志雄 11,141,200 13.14% 
    4 甘露 4,813,000 5.68% 
    5 王胜 4,813,000 5.68% 
    6 广州鑫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444,000 4.06% 
    7 赵瑞军 2,406,500 2.84% 深圳平安天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00,000 2.83% 
    9 刘明理 1,114,100 1.31% 
    10 尹文飞 960,000 1.13% 
    合计 61,873,100 72.96%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总量为 2,12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其中,网上发行 1,908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网下发行 212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12.39元/股,对应的市盈率分别为:
    1、19.51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 2016年度经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4.63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 2016年度经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规模为 2,120万股,其中网下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212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10%,有效申购数量为 1,713,300 万股,为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1,272万股的 1,346.93倍,为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 212万股的 8,081.60倍。本次网上发
    行的股票数量为 1,908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90%,中签率为 0.0236174322%,
    有效申购倍数为 4,234.16倍。本次网上发行余股 30,099股,网下发行余股 5,046
    股,合计 35,145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6,266.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
    净额为 20,246.88万元。
    2、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年 3月 29日对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广会验字[2017]G14000440315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6,019.92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万元) 
承销保荐费用 4,600.00 
    审计验资费用 500.00 
    律师费用 458.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00.00 
    手续费等 61.92 
    合计 6,019.92 
    每股发行费用:2.84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1、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 20,246.88万元。
    2、本次发行无发行前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前股东转让资金净额为 0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6.44元(按 2016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 0.64元/股(按照 2016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4 年、2015年、2016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广会审字[2017]G14000440258号”《审计报告》。以上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九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内容。
    公司预计 2017 年 1-3月份营业收入约为 8,940.14万元,相比去年同期增长
    0.46%;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1,214.85万元,相比去年同期增长 3.3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1,175.81万元,相比去
    年同期增长 5.39%。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相比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7年 3月 22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者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云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 663号(台湾山庄) 
电话 0592-5350605 
传真 0592-5350511 
保荐代表人陈钟林、林岚 
项目协办人王保军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达安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之上市保荐书》,意见如下: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达安股份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达安股份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达安股份的保荐机构并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达安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广东达安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此页无正文,为《广东达安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