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1月8日(星期三)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1月7日(星期二)至2017年11月8日(星期三),
其中:
①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8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7日
下午15:00至2017年11月8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民安大道1800-1812号综合楼
5F会议室A。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瑞梅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9人,
代表股份数量86,8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数量78,632,717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03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数量8,217,2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7.0961%。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国枫律
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表决情
况如下:
1、《关于增加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同意86,8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247,2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昕、潘继东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