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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莆股份: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12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6月12日(星期一)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6月11日(星期日)至2017年6月12日(星期一),
    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12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11日
下午15:00至2017年6月12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民安大道1800-1812号综合楼
5F会议室A。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瑞梅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人,
代表股份数量78,635,8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06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数量78,632,717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03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数量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27%。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国枫律
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表决情
况如下:
    1、《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同意78,632,7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1%;反对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05,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41%;反对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
通过。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78,632,7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1%;反对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05,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41%;反对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
通过。
    3、《关于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同意78,632,7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1%;反对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05,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41%;反对
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9%;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78,632,7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1%;反对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05,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41%;反对
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2%;弃权1,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7%。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0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同意78,632,7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1%;反对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05,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41%;反对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2%;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7%。
    表决结果:通过。
    5.02《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78,632,7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1%;反对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05,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41%;反对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2%;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7%。
    表决结果:通过。
    5.03《监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78,632,7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1%;反对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05,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41%;反对
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2%;弃权1,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7%。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78,632,7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1%;反对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05,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41%;反对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2%;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7%。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修改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7.01《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同意78,632,7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1%;反对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05,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41%;反对
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2%;弃权1,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7%。
    表决结果:通过。
    7.02《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同意78,632,7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1%;反对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05,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41%;反对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2%;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7%。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 昕、潘继东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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