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海南普 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实施内保外债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实施内保外债业务可以为公司引入境外低成本资金,为公 司降低融资成本,公司实施内保外债业务不受境内银行人民币贷款规模限制,随 时放款,同时该业务不需新增授信,操作较为便利。公司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在现有的内 资银行授信额度内实施内保外债业务,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 0.1562 亿美元和 0.1327 亿欧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云起 高宽众 张海燕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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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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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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