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劲刚”、“原告”)收到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19)川1822民初456号】,(以下简称“民事调解书”),就原告新劲刚与被告四川一名微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名微晶”、“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作出调解。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披露了与一名微晶诉讼纠纷的立案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8)。
二、法院对本案的审理调解情况
经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一名微晶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四川一名微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259,400元、逾期支付货款利息损失500,000元,共计7,759,400元;
2、被告四川一名微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7月30日支付原告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00,000元,在2019年8月20日前支付原告3,000,000元,在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原告1,000,000元,余款3,259,400元被告在2019年10月20日前付清原告;
3、上述款项由被告四川一名微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到原告广东新劲刚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丹灶支行44001667296053004331账户内;
4、若被告四川一名微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二项约定按期付款,则需以逾期未付金额为基础,按每日万分之二的利率向原告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且原告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四川一名微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前一次性支付所有未付欠款;
5、案件受理费67,04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52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被告四川一名微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在2019年10月20日前支付原告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均未达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经过各方的积极沟通,并在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通过在法院签署调解笔录并由法院签发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民事调解书,妥善解决了本次合同纠纷。根据法院签发的民事调解书,一名微晶应在2019年10月20日前向公司付清全部应付款。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调解书》【(2019)川1822民初456号】
特此公告。
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