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万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万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经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监事会同意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经核实,除1名激励对象因在知悉股权激励事项后仍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失去激励资格,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2、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且激励对象中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首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调整后)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以2018年11月26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向符合条件的122名激励对象授予114.20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万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