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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泰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17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141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李向明

罗党论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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