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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塑科技: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签署项目补充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08

证券代码:300599 证券简称:雄塑科技公告编号:2019-056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签署

项目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海南雄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雄塑”或“乙方”)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塑科技”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于2018年5月19日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或“甲方”)因变更我方签署主体重新签署了《高性能高分子复合管材生产、海洋养殖装备制造和现代农业施设基地项目进入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合同书》(以下简称“《投资合同》”),约定了甲方承诺根据乙方的投资计划,按照“统一规划、分期供地、分期实施”的原则为乙方提供项目用地115.25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重新签署投资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35)。

根据海南省海口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428号的要求,该项目用地面积按首期85亩重新调整供地方案。海南雄塑基于上述《投资合同》及海口市政府关于项目供地方案调整的要求,于2018年8月23日签署了《高性能高分子复合管材生产、海洋养殖装备制造和现代农业施设基地项目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首期用地56827.61平方米(约85.24亩),待项目首期工程建至±0.0后,乙方再向甲方申请二期用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25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签署项

目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6)。2018年11月30日,海南雄塑在海口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竞得海口市云龙产业园B0204-2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56827.55m?)。2018年12月4日,海南雄塑取得由海口市国土资源局签发的《海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双方于2018年12月5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7)。

2.该项目现已达到申请二期用地招拍挂条件,为加强入园项目的管理,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双方于2019年8月7日签署了《高性能高分子复合管材生产、海洋养殖装备制造和现代农业施设基地项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签署所涉及的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总金额、项目内容等主要条款较《投资合同》未发生重大变化,因此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3.本补充协议签署后,协议约定的条款以海南省海口市政府批复为准,在海南省海口市政府批复同意后,再组织土地招拍挂。

4.鉴于国家或地域性土地政策的调整会导致用地申请条件及土地招拍挂要求发生变化,并使得土地供给价格具有波动性,通过土地招拍挂方式取得的二期项目用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5.本补充协议的签署不会影响公司海南募投项目各项工作的继续开展与持续推进,关于本协议约定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补充协议签署概况

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签署投资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5)(以下简称“《原投资合同》”),公告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与高新区管委会签署《高性能高分子复合管材生产、海洋养殖装备制造和现代农业施设基地项目进入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合同书》,双方约定公司在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龙产业园投资建设高性能高分子复合管材生产、海洋养殖装备制造和现代农业设施基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约3.45亿元人民币。

由于我方签署主体从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雄塑,双方已于2018年5月19日重新签订了《高性能高分子复合管材生产、海洋养殖装备制造和现代农业施设基地项目进入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合同书》(以下简称“《投资合同》”),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重新签署投资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5),约定了甲方承诺根据乙方的投资计划,按照“统一规划、分期供地、分期实施”的原则在云龙产业园内为乙方提供项目用地115.24亩。该《投资合同》签署后,《原投资合同》将自动失效。

根据海南省海口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428号的要求,该项目用地面积按首期85亩重新调整供地方案,双方于2018年8月23日签署了《高性能高分子复合管材生产、海洋养殖装备制造和现代农业施设基地项目补充协议》,公司于2018年8月25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签署项目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6)。

2018年11月30日,海南雄塑在海口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竞得海口市云龙产业园B0204-2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56827.55m?)。2018年12月4日,海南雄塑取得由海口市国土资源局签发的《海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双方于2018年12月5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57)。

现该项目已达到申请二期用地招拍挂条件,为加强入园项目的管理,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高新区管委会与海南雄塑经友好协商,于2019年8月7日订立本补充协议,约定高新区管委会按照“统一规划、分期供地、分期实施”的原则提供二期项目用地20000.54平方米(约30亩)。

二、补充协议对手方基本情况

(一)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海南省唯一的国家级高新区,高新区管委会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高新区的建设与管理,不存在履约能力受限的情形。

(二)本次交易对方为高新区管委会,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乙方: 海南雄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甲方根据乙方的投资计划,按照“统一规划、分期供地、分期实施”的原则在云龙产业园内提供二期项目用地20000.54平方米(约30亩),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所属土地证号以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土地证号为准;土地使用权年限以乙方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载明日期为准;

2.乙方同意“高性能高分子复合管材生产、海洋养殖装备制造和现代农业设施基地”二期项目固定投资不低于0.9亿元(折合为每亩人民币300万元)。

3.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一方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补充协议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一)海南雄塑与高新区管委会签署的《投资合同》及补充协议经海南省海口市政府正式批复后将有利于促进项目的顺利推进,为后续深度拓展海南区域市场奠定基础,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公司市场战略布局,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全面推进公司的整体发展。

(二)本补充协议的签署及其履行不会对公司经营的独立性造成任何影响,公司不会因此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业务依赖。

五、风险提示

(一)本补充协议的签署不会影响项目各项工作的继续开展与持续推进,公司“高性能高分子复合管材生产、海洋养殖装备制造和现代农业设施基地”项目投资总额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鉴于国家或地域性土地政策的调整会导致用地申请条件及土地招拍挂

要求发生变化,并使得土地供给价格具有波动性,通过土地招拍挂方式取得的二期项目用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三)由于二期项目尚需办理项目用地招拍挂及项目建设前期报建等行政审批手续,目前尚未确定具体的开工建设时间,履约期限及未来经济效益存在不确定性。

(四)在补充协议履行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协议双方情况的变化都将影响协议的履行。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项目补充协议进展情况。

七、备查文件

(一)海南雄塑与高新区管委会签署的《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性能高分子复合管材生产、海洋养殖装备制造和现代农业施设基地项目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八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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