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见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雷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新雷能部分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事项进行核查,核查情况
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已发行股份概况
新雷能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108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
会公开发行 2,889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于 2017 年 1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8,665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11,554
万股,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8,66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
2017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1,554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7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115,54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
份数量 86,65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75.00%;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28,89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5.00%。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北京坤顺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
海联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市建元信诺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3 位非国有法人股东和顾建雄、李刚、卢作烜、水从容、占景辉、张波、杨
近飞、杨巨宝、吴喆、何平林、文学慧、熊庆瑞、李建新、戴冀良、李云鹏、李
英兰、李小宇、王金柏、丁贤后、李晓军、王保钢、聂根红、刘宝福、陈永胜、
白文、王士民、李强、李洪、刘志宇、王华燕、杜永生、周权等 32 位自然人股
东。
(一)上述股东在公司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股份限售承诺
(1)公司 3 位非国有法人股东以及 32 位自然人股东承诺: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士民、李强、李洪、刘
志宇、王华燕、杜永生、周权承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股份减持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士民、李强、李洪、刘志宇、王华燕、
杜永生承诺: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公司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
整。
公司股东上海联芯、白文承诺:
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减
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公司股票数量
可能达到所持股票数量的 100%,具体减持比例届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士民、李强、李洪、刘志宇、王华燕、
杜永生承诺:若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将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
月之间申报离职,将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公司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担任公司监事的周权承诺:若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将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上市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将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上述股东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
做出的承诺一致。
(三)履行承诺情况
截至本核查已经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
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也不存在公司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8 年 1 月 15 日(星期一)。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41,618,56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6.02%;
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30,810,2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67%。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35 名,其中 3 名法人股东,32 名
自然人股东。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本次实际
所持限售 本次解除 质押冻结
序号 股东全称 可上市流 备注
股份总数 限售数量 数量
通数量
1 顾建雄 300,000 300,000 0 300,000
2 李洪 300,000 300,000 0 75,000 注1
3 李刚 820,000 820,000 0 820,000
4 水从容 2,000,000 2,000,000 0 2,000,000
5 卢作烜 300,000 300,000 0 300,000
6 占景辉 800,000 800,000 0 800,000
7 张波 500,000 500,000 0 500,000
8 杨近飞 300,000 300,000 0 300,000
9 杜永生 1,504,271 1,504,271 0 376,067 注2
本次实际
所持限售 本次解除 质押冻结
序号 股东全称 可上市流 备注
股份总数 限售数量 数量
通数量
10 周权 700,000 700,000 0 175,000 注3
11 刘志宇 450,000 450,000 0 112,500 注4
12 王华燕 300,000 300,000 0 75,000 注5
13 杨巨宝 300,000 300,000 0 300,000
14 吴喆 300,000 300,000 0 300,000
15 熊庆瑞 1,400,000 1,400,000 0 1,400,000
16 何平林 300,000 300,000 0 300,000
17 文学慧 300,000 300,000 0 300,000
18 李建新 2,042,100 2,042,100 0 2,042,100
19 戴冀良 300,000 300,000 0 300,000
20 李云鹏 960,000 960,000 0 960,000
21 李英兰 300,000 300,000 0 300,000
22 李小宇 1,056,797 1,056,797 0 1,056,797
23 王金柏 2,100,000 2,100,000 0 2,100,000
24 李强 400,000 400,000 0 100,000 注6
25 丁贤后 606,075 606,075 0 606,075
26 李晓军 1,000,000 1,000,000 896,000 104,000 注7
27 王保钢 1,000,000 1,000,000 0 1,000,000
28 王士民 1,055,493 1,055,493 0 263,873 注8
29 聂根红 2,467,170 2,467,170 0 2,467,170
30 陈永胜 456,656 456,656 0 456,656
31 刘宝福 1,500,000 1,500,000 0 1,500,000
32 白文 4,500,000 4,500,000 3,150,000 1,350,000 注7
北京坤顺股
33 权投资中心 4,000,000 4,000,000 0 4,000,000
(有限合伙)
上海联芯投
资管理合伙
34 5,000,000 5,000,000 1,230,000 3,770,000 注7
企业(有限合
伙)
珠海市建元
信诺创业投
35 2,000,000 2,000,000 2,000,000 0 注7
资中心(有限
合伙)
合计 41,618,562 41,618,562 7,276,000 30,810,238 -
注 1:股东李洪先生现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其持有公司股份 300,000 股。根
据其所做的承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故其本次实际可上市
流通的股份数量为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的 25%,即 75,000 股。
注 2:股东杜永生先生现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其持有公司股份 1,504,271
股。根据其所做的承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故其本次实际
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的 25%,即 376,067 股。
注 3:股东周权先生现担任公司监事,其持有公司股份 700,000 股。根据其
所做的承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故其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
的股份数量为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的 25%,即 175,000 股。
注 4:股东刘志宇先生现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其持有公司股份 450,000
股。根据其所做的承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故其本次实际
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的 25%,即 112,500 股。
注 5:股东王华燕女士现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其持有公司股份
300,000 股。根据其所做的承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故其本
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的 25%,即 75,000 股。
注 6:股东李强先生现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其持有公司股份 400,000 股。根
据其所做的承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故其本次实际可上市
流通的股份数量为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的 25%,即 100,000 股。
注 7:股东本次解除限售的部分或全部股份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在解除质
押冻结后即可上市流通。
注 8:股东王士民先生现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其持有公司股份 1,055,493
股。根据其所做的承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故其本次实际
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的 25%,即 263,873 股。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新雷能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新雷能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
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新雷能对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新雷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部分限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超 陈桂平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