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和《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确定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1月2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其作为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它财务资助的计划和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1月23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1名激励对象以9.10元/股的价格授予4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LI YIFAN 孔 瑾 张立国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