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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达药业:监事会关于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07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8号》”)的相关规定,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备忘录第8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公司《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2018年11月2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网站上公告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18年11月27日在公司公告栏张贴了《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8年11月27日至2018年12月6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

截止2018年12月6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

出的任何异议。

2、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拟激励对象的工资单及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激励对象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凭证等材料。

二、核查意见根据《管理办法》、《备忘录第8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时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在有效任期内,其他人员均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4、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7、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12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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