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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达药业:关于股东减持公司股份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1-14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公司股份后持股比例低于 5%的提示性公告
           股东 LAV Equity (Hong Kong) Co., Limited 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本公司股份 21,6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5.386534%)的股东 LAV
      Equity (Hong Kong) Co., Limited(以下简称“LAV”)以大宗交易减持本公司股份
      1,550,1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386559%)。本次减持后,LAV 持有公司
      股份 20,049,9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4.999975%,不再是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
           公司近日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 LAV 的《股东股份减持告知函》,现将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1、本次减持股份情况
                                                  减持均价    减持数量
    股东名称          减持期间        减持方式                             占总股本比例
                                                  (元/股)   (股)
                      2017/11/13
LAV Equity (Hong
                          至          大宗交易      58.18     1,550,100     0.386559%
Kong) Co., Limited
                      2017/11/14
           2、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LAV Equity (Hong     无限售流通
                                   21,600,000    5.386534%    20,049,900    4.999975%
Kong) Co., Limited       股
           二、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情况
    1、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本公司股东 LAV 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直接持有之公司于本次发行
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LAV 在其所持的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
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0%。在其所持公司
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其减持公司股票时的减持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
规则的有关规定。若其于承诺的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
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其将在减持公司股票时,
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
调整。
    2、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3、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的承诺:不适用。
    4、股东后续追加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5、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二)、本次减持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三)、本次减持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
在对本次减持的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未违反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2、本次减持股东是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本次减持后,LAV 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为 4.999975%,不再是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5、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详见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6、公司将敦促 LAV 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减持,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LAV Equity (Hong Kong) Co., Limited 股东股份减持告知函。
   特此公告。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1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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