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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视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丝路视觉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顺明联系电话:0755-2383 5055
保荐代表人姓名:何锋联系电话:0755-2383 505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是,保荐代表人及时审阅了丝路视觉2019年上半年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历次三会会议资料及决议,以及其他非定期的有关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保荐机构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变动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
用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无,拟下半年展开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5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无,拟下半年培训
(2)培训日期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一)股份限售承诺
李萌迪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不适用
李萌迪、董海平、裴革新、丁鹏青、王琴、徐庆法、钟志辉、康玉路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本人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不适用
(二)股份减持承诺
李萌迪承诺:若本人持有丝路视觉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丝路视觉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持有的丝路视觉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人持有丝路视觉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份总数的1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丝路视觉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丝路视觉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丝路视觉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丝路视觉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不适用
(三)股份回购承诺
丝路视觉承诺: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公司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起3个月内以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资金回购公司股份,但在上述期间如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不适用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回购股份计划。如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回购股份的义务,则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四)股份增持承诺
李萌迪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资金增持股份,但在上述增持期间如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如控股股东未能履行上述增持义务,则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扣留,同时其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履行上述增持义务。不适用
董海平、裴革新、丁鹏青、钟仰浩、陈杭、康玉路承诺: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不适用
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再次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4、公司新聘任将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五)分红承诺
丝路视觉承诺:公司将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发展目标、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目前社会外部融资环境及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确保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在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必须进行现金分红,且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董事会结合公司经营规模、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等因素,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但不得单独派发股票股利。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不适用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将遵守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规定,按照公司制定的分红回报规划的内容履行分红义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保护中小股东、公众投资者利益。
(六)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萌迪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1、确认及保证目前不存在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进行同业竞争的情况。2、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经营、合资经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委托经营和拥有在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权益等方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3、如果将来有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之商业机会,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将无偿将该商业机会让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4、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及业务范围,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将不与拓展的产品、业务相竞争。5、如违反以上承诺导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遭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损失,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予以充分赔偿或补偿;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全部利益归发行人所有。不适用
(七)股权激励承诺
丝路视觉承诺: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不适用
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本次股权计划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若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年度起将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但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确认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19年3月1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我公司保荐的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新科技”)出具了《关于对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21号),认为朗新科技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了较大金额非保本浮动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未事先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 我司及朗新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净利润差异较大,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正。 我司及博创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5、2019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腾制药”)出具《关于对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4号),认为博腾制药以预付货款方式通过部分供应商及个人将资金划转至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的企业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博腾制药未就相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博腾制药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刘顺明 何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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