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
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5 月 11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8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陆藕东路 182 号 F412 会议
室。
6、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召集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贾清先生主持。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股份数 99,726,8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8634%。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5,740,8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870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 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 64,531,0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2655%。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9 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 35,195,8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5979%。
以上总股本及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额均以 2018 年 5 月 4 日下午收市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总股本及股东持股数
量为准。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
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9,724,4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738,4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848%;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
公司独立董事周友梅先生、姚永先生分别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 2017 年度
述职报告。
2、《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9,724,4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738,4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848%;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
3、《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9,724,4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738,4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848%;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
4、《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99,724,4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738,4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848%;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
5、《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9,724,4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738,4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848%;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
6、《关于聘任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9,724,4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738,4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848%;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
7、《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 2018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共计 51,473,941
股,本议案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为 48,252,954 股。同意 48,250,55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反对 2,4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738,4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848%;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
8、《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18 年度津贴的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99,724,4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738,4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848%;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
9、《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9,724,4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738,4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848%;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
1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9,724,4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738,4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848%;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岩平 孟奥旗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
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