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关于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子公司东莞联鹏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拟与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合同的签署将有利于公司按照既定的计划建成投产、实施,并将提升公司产能,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杨文 曾细根 娄超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8 月 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