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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得装备: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19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 年 09 月 19 日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09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17 年 09 月 18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09 月 1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同富邨工业园 A 区 3 栋 1-4 层公司
1 号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聂泉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2017 年 09 月 13 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496,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6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496,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63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496,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6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496,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63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
审议并表决(其中关联股东聂泉、聂键回避表决本次会议议案),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 1.00 《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9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9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00 《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9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9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08 月
22 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
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
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09 月 1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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