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关联自然人
为公司申请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先进数通”)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关联自然人为公司申请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
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17 年 6 月 9 日,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7 年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授信暨关联担保的议
案》、《关于向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授信暨关联担保的议案》、《关于向
平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授信暨关联担保的议案》等议案,同意李铠先生、林
鸿先生等公司关联自然人为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授信额度共计
21,0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加申请人民币 10,000 万元综合授信,
该授信由公司董事李铠、林鸿、罗云波、朱胡勇、庄云江和监事杨格平以及高级
管理人员吴文胜为本次授信无偿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2、公司拟向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最高不超过 5,000 万
元人民币保理业务相关授信,由公司董事李铠、林鸿、朱胡勇和监事杨格平为本
次融资无偿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3、公司拟向平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最高不超过 6,000 万元人民币保理
业务相关授信,由公司董事李铠、林鸿、罗云波、朱胡勇、庄云江和监事杨格平
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吴文胜为本次融资无偿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的有效期限与相关授信期限一致。公司免于支付担保费用。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 职务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李铠 董事长 624.16 5.20%
林鸿 董事、总经理 727.12 6.06%
罗云波 董事、副总经理 321.12 2.68%
董事、副总经理、董
朱胡勇 341.41 2.85%
事会秘书
庄云江 董事 231.11 1.78%
杨格平 监事会主席 202.79 1.69%
吴文胜 财务总监 51.26 0.43%
三、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李铠先生、林鸿先生等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为公司申请授信提供关联担保,
解决了公司授信的担保问题,对公司日常经营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支持作用,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相关关联方累计已发生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
额
2017年年初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述关联方除本次为公司申请授信提供
担保外,还与公司发生了如下关联交易:
1、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民币8,000万元融资,公司董事
李铠、林鸿、罗云波、朱胡勇、庄云江和监事杨格平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吴文胜为
本次融资无偿提供了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2、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民币10,000万元综合授信,公司董
事李铠、林鸿、朱胡勇和高级管理人员吴文胜为本次授信无偿提供了个人无限连
带责任保证;
3、公司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民币10,000万元综合授信,公司
董事李铠、林鸿、罗云波、朱胡勇、庄云江、监事杨格平及高级管理人员吴文胜
为本次授信无偿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4、公司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榆树支行申请人民币7,000万元综合授
信,公司董事李铠、林鸿、朱胡勇和罗云波为本次授信无偿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
任保证;
5、公司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申请人民币5,000万元
综合授信,公司董事林鸿为本次授信无偿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2017 年年初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李铠先生、林鸿先生等关联自然人已
累计为公司 53,000 万元银行综合授信及 8,000 万元融资无偿提供了连带责任保
证。
五、该事项的决策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017
年 6 月 9 日,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授信暨关联担保的议案》、《关
于向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授信暨关联担保的议案、《关于向平安商业
保理有限公司申请授信暨关联担保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回避该议案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
交易进行了事前确认,并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关联股东需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
表决。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经核查后认为:
公司相关关联自然人为公司申请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已明确同
意意见,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同意李铠先生、林鸿先生等公司关联自然人为公司申请综
合授信提供关联担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
公司关联自然人为公司申请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韩志达
保荐代表人(签字):
徐可任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