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
为中潜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客观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公司总经理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
力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经核查,张顺先生具备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本次公司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张顺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公司副总经理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
能力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经核查,刘国才先生具备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本次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聘任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刘国才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中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贤君 全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