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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28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对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董事长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1、本次公司董事长的选举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经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本次选举的公司董事长和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

3、本次选举的公司董事长和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任职岗位的职责要求。

4、综上,我们同意选举王岳钧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同意聘任王岳钧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蒋源洋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裘福寅先生、蒋源洋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邢宾宾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关于《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宋夏云 王虎根 祝 明

2018年8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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