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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冠电气: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13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经审慎分析,
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辽源鸿图锂电隔膜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100%股份,同时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
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我们认为本次交易中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
整事项在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
交易相关事宜的授权范围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5 年 9 月 18
日公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的有关规定,公司
本次调整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不构成对本次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调整后的交易方
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我们认为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在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
关事宜的授权范围内。我们对《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相关
内容表示认可,未发现其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公司使用前次购买南京能瑞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权涉及的配
套融资募投项目(以下简称“前次重组”)的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前次重组
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以前次重组的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前次重组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
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将该等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前次重组募投项目的自筹资
金,没有与该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维护
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
    4、前述议案虽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但根据法律法规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无需履行回避表决程序,我们对相关议案表示事前认可,
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毛志宏                      徐卫东                        王希庆
                                                     2017 年 12 月 1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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